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云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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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云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云發改交易管理規〔2023〕1號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單位:

為優化營商環境,加強云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規范招標代理行為,提升招標代理機構服務質量,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月3日   

 

     

 

云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優化營商環境,加強云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規范招標代理行為,提升招標代理機構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云南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招標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依法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從事招標代理工作的專業人員。從業人員同一時間只能受聘于一家招標代理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入本省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招標投標活動代理業務及相關服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各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所監管的招標投標項目中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招標代理行為依法實施監督。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行政監督部門推進協同監督。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提供見證服務,記錄和報告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有關代理行為,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二章 從業規范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行為規范和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現場管理制度,提高自身專業化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七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自行確定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方式,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要求招標人采取抽簽、抽取、搖號、比選、入圍等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

(二)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固定營業場所、必要設施和相應資金;

(三)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享有下列權利:

(一)受招標人委托依法辦理招標事宜;

(二)獲得合同約定與代理工作內容和成效相匹配合理的經濟報酬;

(三)法律法規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國家政策及有關標準;

(三)拒絕招標人違法違規或其他不合理的要求;

(四)依法履行職責,保證代理業務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五)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六)與從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七)不得允許他人以本機構名義承攬代理業務;

(八)主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招投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行為;

(九)協助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開展工作;

(十)依法維護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受招標人委托組織編制、解釋招標文件,對招標文件中設定的投標資格條件、評標辦法等內容的合法性、科學性和正確性承擔相應責任;

(十二)按照“一項目一檔案”的要求,完整保存代理項目的檔案,保存期限自向招標人移交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代理項目的檔案可以保存電子版也可以保存紙質版,包括但不限于招標文件、中標人投標文件、評標報告、定標文件、質疑答復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十三)接受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招標行業協會的指導;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熟悉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

(四)擁有相應的專業能力和知識;

(五)熟悉電子招標投標流程,熟練運用電子招標投標系統;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依法所享有下列權利:

(一)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人員有權自主選擇從業單位,依法從事招標工作;

(二)按照所在單位工作職責安排,依法開展招標相關業務并獲取相應勞動報酬;

(三)對招標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抵制、提醒、糾正和報告;

(四)法律法規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執行國家和行業的標準、規范,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服務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在代理招標投標業務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依法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對招標人負責,恪守職業道德,誠信履約,盡心盡責履行本職工作;

(四)履行相應保密義務;

(五)關注招標投標政策動態,參加職業培訓,積極學習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提升專業服務能力;

(六)自覺接受行政監督部門監督,接受行業組織的指導和行業自律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原則為招標活動提供服務,與招標人依法簽訂代理合同,在招標人委托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代理合同應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范圍、期限、檔案保存、項目負責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合同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招標代理服務費用原則上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約定由中標人支付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并明確金額或計算方法(不得超過項目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概算)以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委托代理合同約定范圍內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擬訂招標方案;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布招標公告;

(四)依法依規組織開評標活動;

(五)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和中標結果公示;

(六)協助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協助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八)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招標投標情況;

(九)協助、配合處理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關異議投訴;

(十)收集、保存和移交代理項目的檔案資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服務內容。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活動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度。項目負責人是受招標代理機構委派對招標代理活動全過程負責的管理者。代理合同簽訂后,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

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專家參與其代理項目的評審。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登記有關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信息變化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在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更新有關信息。

第三章 服務評價

第十九條  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建立招標代理機構服務評價機制,按照“一項目一評價”的原則,由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和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代理服務質量(招標文件編制、業務水平、職業規范)進行評價(詳見招標代理機構服務評價表),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單項評價分數低于3分(不含3分)的,需填寫評價理由。

第二十條  招標人和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在中標結果公示發布后30日內進行評價,投標人應當在項目開標后、評標結果公示發布前進行評價,評標專家應當在評標工作結束時進行評價。

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和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價的,默認評價滿分。

第二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服務最終評價結果按照各類評價主體評價結果的總和計算得出,各類評價主體的評價結果為參與評價主體評分的平均值。

評價結果通過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予以公開,并動態更新。招標代理機構動態目錄清單和服務評價結果,作為招標人自愿選取招標代理機構的參考。

第二十二條  評價結果總分低于60分的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評價結果公開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向評價項目的同級行政監督部門進行在線申訴,申訴應當包括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招標代理機構申訴的5個工作日內,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維持原評價結果;

(二)評價結果不客觀、不公正的,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后逐級上報至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后修正評價分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遵循依法依規、標準統一、協同監管、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在對所監管的招標投標項目實施檢查時,應當對招標代理機構在該項目中的招標代理行為進行同步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招標投標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通過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進行投訴,也可以到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作出的處理決定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遵守法律法規關于招標人的規定,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事代理活動有下列行為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處理結果通過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予以公開:

(一)代理依法必須招標、屬于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內的項目,但未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二)違反市場公平競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三)在招標過程中,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原件核對、現場確認等環節;

(四)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文件內容告知其他投標人,或開標后協助投標人撤換、更改投標文件;

(五)直接或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等應當保密的信息;

(六)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故意壓低或抬高報價,中標后再給予投標人或中標人額外補償;

(七)預先內定中標人;

(八)明示或暗示投標人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對投標文件的其他內容進行授意的;

(九)組織、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創造條件或提供方便;

(十)授意或故意引導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投標人進行區別對待;

(十一)在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等材料中,誘導或要求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通過郵件等方式提供潛在投標人信息、投標資料;

(十二)公告公示信息存在錯漏或錄入的項目信息與發布的招標文件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正常參與投標;

(十三)受委托編制標底的招標代理機構,參加同一項目的投標,或接受同一項目投標人的委托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服務;

(十四)招標文件獲取時間少于5日;

(十五)超過制作、郵寄成本售賣招標文件謀取經濟利益或假借招標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六)評標委員會或資格預審委員會的組建不符合法定條件,影響評標活動正常開展;

(十七)非法干預評標委員會獨立評標;

(十八)對開標過程不記錄;

(十九)未按照規定公示中標結果;

(二十)未按相關規定在要求時間內報送完整的招標投標報告和電子文檔;

(二十一)轉讓、轉包招標代理業務;

(二十二)允許他人使用本機構名義承攬業務或者使用他人名義承攬業務;

(二十三)強制投標人接受服務,未按合同約定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二十四)收費不提供正規發票;

(二十五)因工作失誤,給招標人造成損失;

(二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代理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與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

(三)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參與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

(四)不遵守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現場管理秩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招標代理機構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行業自律

第三十一條  鼓勵行業協會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代理行為規范、服務行為規范、職業道德準則等行業自律規范,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的引導、教育和約束。

第三十二條  行業協會應當主動協助各級發展改革和行政監督部門規范招標代理行為,組織招標投標業務及行業管理的經驗交流活動,促進招標代理行業健康發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3日起施行,試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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